一、衍生“工位号”登记,释放住所空间资源。针对招商引资中出现企业设立初期的住所与实际项目审批所在地(或经营场所)分离,且需要政府提供住所而政府又没有更多的住所资源供企业登记使用的情况,《细则》明确在姚庄省级经济开发区办公楼内专门开辟“工位号”登记场所,允许政府招商类项目实行“一址多照”或“工位号”登记,待企业筹建结束再按照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办理变更登记。
二、开具“住改商”正负面清单,简化准入条件。《细则》罗列了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代理、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以及动漫游戏开发等八大类不会产生污染、扰民的行业可以直接将非独立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无需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规定了从事饭店、茶馆、小吃店、咖啡厅、浴室,仓储、物流业,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夜总会等娱乐业,网吧、电子游戏等游乐业,汽车摩托车修理及维护,工业生产加工业、存储、销售各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三、划定征求范围,明确操作标准。对从事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住改商”正负面清单以外的经营项目,以住宅(含车库及其他辅助性用房)申请登记为住所的,在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在遵守《物权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细则》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征求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的意见,并凭有关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申请住所登记,为涉及住所登记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指导意见。
四、突破征迁区域住所登记,解决临时性的无证无照。《细则》规定,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可以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产所,其中经营用房可以直接登记;非商业用房或产权登记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需提交“不得以本次企业登记作为今后征收补偿依据并按严格执行征收政策有关规定”的书面承诺,工商登记不影响房产的性质。这样,既解决了征迁区内的无证无照的监管问题,又防止征迁政策纠纷的产生和复杂化。
五、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利用非(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外,对通过登记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或管理,对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予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姚灿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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